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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引用”与“过度引用”与论文抄袭的辨析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17-03-10 11:08:10 阅读:

由于科研工作的继承性和关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渗透性,几乎所有研究成果的取得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赖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资料,因此,参考文献的引用和著录是学术论文不可或缺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科学论文中参考文献的规范化引用和著录,反映了作者严谨的科学态度,表达了对前人或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是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重要体现;同时,参考文献的引用质量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者学术水平的高低,也是对作者论著进行学术质量鉴审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科学引证现象的复杂性、引证行为动机的多样性,尤其是学术规范意识的缺失,文献引证行为也存在诸多失范现象。何为“过度引用”以及“过度引用”是否等于抄袭等问题也因此为学术界所广泛关注。鉴于此,本文对“过度引用”的概念、“过度引用”行为的界定以及“过度引用”与抄袭剽窃的关系略作探讨。

一“过度引用”的概念在以往论述引证规范的文献中,与“引而不著”、“无效引用”及“不当自引”等引证失范行为相比,对“过度引用”的关注和分析较少,也未有明确的定义。叶继元等编著的《学术规范通论》在论述引文的使用要求时提出“不能过度引用”,即常用的谚语,众所周知的引语、观点、事实、常识、公式等,一般不需要注明出处(特殊情况除外)。郭玲、陈燕的《参考文献著录中的学术道德缺失现象及其防范》在论述参考文献著录中学术道德缺失现象中指出“过度他引”,即“有些论文引用参考文献多而不当,就像他人观点的拼接或转述,虽然避免了抄袭剽窃的恶名,也难逃巧取豪夺的骂名。由于学科的不同,写作体裁的不同,文献引用的多少也不同,这个限度不好用具体的数量来规定;但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最起码是自己在前人基础上的独立研究之作,而非利用他引堆砌拼凑的无创新观点之作”。陶范的《学术论著应杜绝无效引用》与黄劲松的《期刊影响因子的偏差》分别指出了“过度标引”和“引用过量”的问题,即作者为了说明某一观点,大量标引参考文献,引用过多过泛。过度标引是作者认识上的误区,某一观点的正确与否,并非是引用文献越多越有说服力;很多论文的引用实质上是无效引用。笔者曾提出了“过度自引”的概念,主要包括作者自引和期刊自引两个方面,即作者为自我标榜或者因学术视野狭窄而大量引用自己的文献,或期刊编辑为提高本刊影响因而刻意暗示或要求作者过多引用本刊发表的文献。基于以上阐述笔者认为“过度引用”是指对文献的引用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是过多引用不必要的文献或超过引用限量而背离合理引用目的的引用失范行为,包括过度他引和过度自引两种情况。这一定义包含“过度引用”的4个要素:1.引用了不相关或不必要或没有实际学术论证功能的文献;2.引文数量或篇幅超出了合理引用的限度(参见我国《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是违反学术引证规范的行为,应界定为一种引证行为失范现象;4过度引用包括过度他引和过度自引(作者自引或期刊自引)两大类型。

1.适当引用”与“过度引用”的界定

引用也称“引证”,顾名思义,就是作者引用相关文献的论题、观点、概念、理论、方法、结果、事实、数据或结论等,以论证自己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学性、可靠性和应用价值,做到论据充分,论证严密,结论正确“。引经据典”和“旁征博引”历来备受推崇,但在合理引用文献发挥其学术论证功能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过度引用。而要真正体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就必须明确被引文献的引证与论文(引证文献)创新性的内在关系———被引用文献绝不能构成引证文献的实质性内容,而只能作为其创新性研究成果的佐证。作者对参考文献的合理引用或适度引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对被引文献的分析,指出存在的研究空白以提出新的论题,并说明论题的前沿性或开拓性;

(2)通过对被引文献的分析指出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说明引证文献新的研究内容———或研究的侧重面及切入角度不同,或研究方法不同,或在论据、论证方面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或作出新的阐述并发掘其新的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

(3)将被引文献中的观点、理论或调查、实验、计算、观测的结果(事实、数据)作为本文立论、分析、阐述的论据、佐证或前提;

(4)将被引文献的理论、方法、结果或结论与引证文献的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其导致结果异同的影响因素,发现内在机理和规律特性;

(5)针对某专题研究对被引相关文献进行分析、评价、比较、归纳和总结,从而发现某专题研究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特征,指出研究方向,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新的研究课题;

(6)将被引文献中的观点、理论、方法、结果或结论等作为质疑、批评的对象,从而得出新的观点或创新见解。

对研究型论文而言,由于其主要内容是某课题通过实(试)验、调查观测、理论分析(阐述)或计算取得原创性或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或将某种理论、方法或技术应用于实际所取得的技术发明、技术改进或产品研制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因此,在研究型论文中,参考文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描述相关“研究背景”,借鉴文献中的研究方法,提供论证的事实依据或理论依据,将文献中的理论、方法或研究结果、结论与作者提出的理论、方法、结果、结论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型论文的创新实质是新的论题或新观点以及新的研究结果和结论。

对综述型论文而言,由于其主要内容是作者在广泛占有大量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介绍、分析、评论某一学科领域一个时期以来的研究成果和发展水平,并表明作者自己的观点、见解,或提出富有创见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因此,综述型论文不是对大量文献内容的罗列和复述,其实质是围绕论题或某一研究专题,对已有文献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归纳、分析、比较和评价,发现某专业领域课题研究的规律和脉络,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空白,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或前景,提出一些新的研究课题,或对今后研究工作提出建议或设想。

对评论型论文而言,由于其主要内容是作者针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观点、论据、理论和方法、结果和结论及其意义等展开分析、评价、质疑或商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创见。因此,引用文献主要是为了具体、准确、客观介绍所要评论、质疑、批评的对象内容;同时,引用其他相关文献作为论据或对比分析。评论型论文的实质是通过评论、批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创见。

总之,合理引用或适当引用就是遵循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即1.引用文献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论证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内容或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违反合理引用原则,引用文献超出了上述引证作用即“过度引用”。

3.“过度引用”与抄袭剽窃

按照“过度引用”的定义,“过度引用”与抄袭剽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失范行为,其区别不是只看引用标注和著录格式,更要看文章的实际内容。一般而言,“过度引用”是文献引用方面的问题,表现为作者没有非法占有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虽过多引用了不必要的文献但符合引文著录格式(文中标引,文后著录),最关键的是论文(引证文献)中除了被引证文献内容外,有作者自己的创新内容。而抄袭剽窃是“一种虚假的著作权:是窃取别人思想成果,并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错误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重复别人的措辞和句子;转述别人论点和思路时,没有适当地指明出处;只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所引成果,但在正文中没有指明;将他人文句进行改写,又得出与他人一样的结论;在自己多部著作中大量引用自己已发表的作品,或改换题名,内容不改或基本不改,给人的影响似乎是一部新作品,且不作任何说明。总之,抄袭剽窃是指当事人有非法占有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摘抄或变换语句转述已有文献内容而没有严格采用引文标引著录格式;或者虽然采用了引文标引著录格式,但引用文献内容过量以至于构成了文章的主要或实质内容,基本上没有自己的研究工作和创新点。也就是说,当“引用”过度到全文主要是被引用文献内容而无自己的创新内容时,无论在形式上是否采用了引文标引著录格式,“过度引用”也可能转化为抄袭剽窃,或者说,一些貌似“过度引用”实际已构成了抄袭剽窃。总之,在鉴定一篇论文究竟是“过度引用”还是抄袭剽窃时,一要看引文标引和著录格式是否规范,二要看论文主要内容或实质部分是否有自己的创新成果。

结语

以“创新”这一学术规范的核心理念来衡量,无论是研究型论文还是综述型论文或评论型论文,其所引用和著录的参考文献(被引证文献)在数量上或多或少,但都必须是为论文创新内容的学术论证服务,否则就没有必要引用;另一方面,论文所表述的内容绝不能仅仅是或主要是被引文献的已有成果,否则,所谓的论文(引证文献)实际就是对被引文献的抄袭。论文引用参考文献的目的是发挥其创新性学术论证功能,而不是为重复表述已有文献成果贴上合法标签,不是显示自己“博览群书”,更不是为东拼西凑甚至抄袭剽窃作掩护。是否具有创新内容是区分或鉴定是“过度引用”还是打着“引用”的幌子行抄袭剽窃之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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